這次的開庭真的是很大快人心!!

對方來了四個人。包括DEREK,陳*娟,陳*綾,和法律代表李*津。

我和呂律師與律師助理一同進入法庭。

我其實很緊張。但是有看到律師就如同吃了一顆鎮定丸。感到安心許多!!

『你想太多了........』

『那你如何讓緊張的客戶安定下來?!!』我問律師。

『就聊天!!.....』

『這是一個好方法!!』我說。

後來律師就和我聊到他的策略。

『我就會問他們,你們上課的開課時數,內容,老師上課的時間.....等等,還有公司的退費機制為何?......』

『他一定和你說沒有退費啊!!』我故意當作被告來說。

『既然有契約,契約是有意義的,一定也有解除契約的方式啊!!........』律師說。

後來我們就進到法庭等待法官把上一個庭結束。

我們的法官是王*萱法官。她是一個很年輕,思考邏輯很清楚,頭腦謹慎分明的人。我其實很欣賞她的溫和中,帶有魄力與高度覺察力。

呂律師還說,他曾經文章裡提過這個法官。

『我和她同一屆。當我們在準備民法考試時,她就在看國文英文!!你猜為什麼?!』

『這表示她不是很混,就是很厲害,早就準備好了。.......』我說。

『他當然是準備好了!!不然怎麼會是她考上法官,而我只考上律師!!(其實呂律也超優秀的啦).....』

不過我就很佩服她的沈著,清晰與睿智。這是一個很好的年輕法官。

我們進入法庭之後,接著就例行地審核這個案子。

法官先問呂律我方的總整理。

就是先確認金額是1187640。利息由12,09日開始計算。這是援引227條的第一項。......

呂律還有補充相關法條。

我感覺鎮定許多。

後來法官就詢問對方相關的整理概要。

他們說要扣除活力再現的十萬元。因為孩子已經『開始』使用時數了。所以金額和我們表達的有所落差了十萬。

我最後堅持,

『因為資深山*基人都知道,山*基是可以退費的,只要是沒有使用完的時數皆可退還。

所以我要對方歸還剩下時數。因為我的兩個孩子不過才面試與開始,就全額不退,似乎很不公平。.......』我說。

對方辯稱完全不給予退費。因為公司規定只要開始使用就不得退費。

對方還說這是一開始就有說明註冊規則(只不退費的規則),而且有告知我方。

我則說沒有印象看過收據與相關說明。

呂律此時似乎有要求與說明對方應給予相關證明與收據,可是對方都不給。

對方則辯稱有給,是因為我會忘東忘西,然後又故意一問再問(其實這是對方故意陷害我的,要讓法官認為這是我的個人問題,而非他們不告知)

可是法官很厲害。

直接問他們,你公司規定是什麼?!有給對方看嗎?!有給對方時間考慮嗎?!

*娟只能實話實說,說是沒給學員,看過就收回。而且只是一張簡短的聲明。(這根本就是土匪條例)

法官更進一步說,你們收取這麼高的學費,可是卻沒有給對方應有的契約與內容,而原告不過是要拿回沒有開課的學費,你們就完全不退費,這樣合理嗎?!符合民法的定型契約的相關精神嗎?!(其實明顯不符合)

『我們這不是定型化契約!!』被告的法律代表李*津辯稱。

『這不是定型化契約?!難道是你和原告之間私下定的契約嗎?!!.....』法官反問。

『我們不知道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意思?!』*娟故作鎮定問。他們真的是職業訓練得很好。可以臨危不亂。因為他們常常被打鎗,已經知道如何從容應對。

『就是這份契約是針對所有的學員制定的,而非針對個別制定的契約。......』法官說明。

天啊,作為被告的法律代表李*津號稱是臺大法律系畢業,可是連定型化契約也不了解,一味只想否認推卸,這真是一個很可怕與貪婪無比的心靈團體。

這過程中,被告一再辯稱自己服務很好,是因為原告個人缺錢因素(這完全是他們自己想出來的藉口),所以要求退費。所以他們不會退費。

這種公然說謊的嘴臉令人很遺憾失望與生氣。因為他們完全是說謊作為自保的方式,令我感到十分寒心。他們還號稱自己是清新者,是很優秀的人類,真的是太可怕的自大狂了。而我曾經也是太可悲的無知者啊。

『我確定沒有看過這註冊契約!!(在我真的看過這簡短契約之後)。而且我有受害學員可以證明他們都沒有給予契約或收據等事實。.......』我說。不過呂律有阻止我繼續發言。

不過法官真的很優秀。

她只對被告說,你們訂契約不是你們說了算,而是要對消費者保障。沒有哪個規定說,一旦繳費就不得退費,何況是這麼高單價的學費!!這其實是違反政府制定的消保法或相關規定。法官很語重心長地要他們去考慮和解一途,而不是一味地要把所有的錢放在口袋裡不拿出來。畢竟我只要求拿回沒有開課或上課的學費。

『就像學校或補習班,如果學生要退學或離開,只要沒有超過2/3,就可以按規定退費,沒有哪一條說不可以退費的。而且對方完全沒有使用啊。.......

即使是月子中心,如果使用多少就算多少,剩下的也是要退還。不是一旦開始就全額不得退費的!!.......』

我只能說這法官真是英明啊!!她真的是講到重點。

我只要求拿回我尚未開課的時數與金額,而非拿回過去使用的學費。我不知道我的過去心得報告和要求退費有何相關。

『你們在註冊契約上第二條說道,不會讓學員不合理的要求退費。那什麼是退費方式?!......』法官問。這太精彩啦。又是問到重點中的重點了。

『有些學員是因為自己缺錢因素所以要求退費,我們又不是銀行,怎麼可能說退費就退費?!!!......』負責人陳*綾理直氣壯說。他們為了要製造我方是因為個人因素要求退費,所以謊稱我是圈錢好掉入他們的圈套,可惜這不是重點,重點在於法官所說的:

『那你們怎樣才會退費?!』法官在問。

『......沒有退費!!』對方終於吐實。

『我剛剛就說過了。你們公司的規定符合政府最低相關規定嗎?!!你們只站在自己立場想規定什麼就規定什麼,這樣合理嗎?!!原告只是要拿回她沒有上課的金額,你們可以扣除一些手續費或相關成本,是否應該要去和解與退還呢?!!

你們雙方都有不確定因素。原告要引用法條正確,同時舉證成功,才能勝訴。這有不確定因素。你們(指被告)如果敗訴,不僅要還所有學費,還要負擔敗訴的金額,兩方都有不確定因素,你們要這樣下去嗎?!你們不考慮和解嗎?!!........』法官在次言簡意駭地說明。亦即要對方合理與誠意退還合理學費,而非完全併吞不退還任何學費。

即使對方很狡詐。動不動就謊稱是我缺錢,或者我個人忘東忘西,導致忘了相關規定,他們還真是會誤導法官,然而法官不是笨蛋。她不是可以愚弄的對象。因為她一開始應該就看得出來這是一個很貪婪的奸商組合。外人其實都看得很清楚。除了他們自己覺得可以要耍賴得如此理直氣壯。真的是很可悲的團體。

最後他們只好表明回去再討論。

最後法官還要他們公司去加強法務的知識,因為收取如此高的學費, 一定會有很多糾紛不斷發生,法官一再要求對方要審慎思考這相關的資訊。

我看得出來對方頗為頑強。但是這次恐怕敵不過真理這一關。我很高興我可以對這麼貪婪與自大的吸金團體開戰了。

他們的貪得無厭令我感到實在很可悲,也很替他們同情。如果一個人可以說這麼明顯的謊言,吸取榨乾別人的鮮血(我一個朋友就是被騙去數百萬而落得一無所有,還逼得走投無路),而不會臉紅氣喘,或許也只有他們做得到吧?!!

不過遇到一個很棒的法官,真是大快人心。而且可以匡正人心。真的是太重要了。

我發現我們國家有如此英明法官大人還是很有希望的啦!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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